哈萨克斯坦

从韩国进口二手车至哈萨克斯坦:登记要求核查

查阅韩国二手车在哈萨克斯坦的个人自用进口、电子车辆护照及首次登记要求。购买前须确认车辆资格。

购买、付费验车或装运前,必须确认出口和进口资格。

查看哈萨克斯坦进口要求和文件

个人自用进口:须核查车辆资格

官方指南

已核查个人从韩国进口自用二手乘用车的官方指南和登记规则。本页涵盖常规电子车辆护照及首次登记程序;具体车辆的准入资格及适用豁免仍须确认。商业进口及已在欧亚经济联盟放行或登记的车辆须另行核查。

资料核查日期

车辆资格尚未确认。请在购买或装运前核实下列事项。

确认进口途径

个人自用不包括商业目的。海关会考虑货物性质、数量、频率和申报用途;不属于个人自用的进口适用一般海关规则。

核实单车审批途径

主管部门指南将个人自用进口与欧亚经济联盟的个人自用车辆类别关联。其中乘用车类别不包括专门用于医疗目的的车辆。放行进入流通须符合适用技术法规。

准备首次登记

对于常规首次登记,规则列出的材料包括身份及所有权文件、清关文件、电子车辆护照、回收费缴纳证明和车辆查验记录。申请人适用的豁免和特殊登记程序须另行核查。

核查电子车辆护照

对于从欧亚经济联盟以外进口个人自用车辆的常规情形,授权机构依据在哈萨克斯坦签发的 SBKTS 签发电子车辆护照。其激活状态取决于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海关放行及回收费缴纳信息;仅取得护照并不代表登记已完成。法定特殊情形适用其他规定。

文件与登记

确认海关申报方式

2026年指南将旅客海关申报单用于个人自用物品。选择此途径前,请确认您的车辆及进口目的符合资格。

单车安全证书

对于从欧亚经济联盟以外进口个人自用车辆的常规情形,请准备电子车辆护照程序所要求的、在哈萨克斯坦签发的 SBKTS 车辆结构安全证书。法定特殊情形须另行核查。

购买前确认

以下事项对您的车辆尚未确认。购买前请向主管机构或收货代理核实。

  • 请确认适用于申请人和车辆的完整清单,包括登记、电子车辆护照或回收费缴纳方面的任何豁免。回收规则的最新修正及其过渡安排须另行核查。
  • 商业进口、制造商代表程序,以及已在欧亚经济联盟放行或登记的车辆须另行核查。
  • 具体车辆的车龄、排放及其他准入条件尚未核实,不保证其具有资格。
  • 此处不发布海关、税款、回收和首次登记金额、处理时间或运费报价。

运输与费用

面向哈萨克斯坦的交易须在确认购买或运输前,解决尚未明确的进口和登记要求。初步资格咨询时,请提供预定接收城市及进口人信息。

费用包含哪些项目?

请提供车辆信息、数量和交付地点。在安排装运前,必须确认车辆资格和所需批准。运费与出发日期须以当前有效的报价为准。

购买车辆

确认车辆价格、发票及收款方。

车辆检测 — US$100

这是购车前的车况检测,与法定政府检测或认证分开。

韩国境内准备

请索取内陆运输、出口文件、操作及装载的分项费用。

国际运输与保险

确认路线、运输方式、保险、报价有效期和不包含的项目。

目的地费用

向收货代理确认操作、清关、税费、登记及交付费用。

验车与后续步骤

  1. 发送车辆信息。

    提供车辆链接或意向车型、年份及预算。

  2. 确认资格后再验车 — US$100。

    我们的车况检测与政府检测或认证分开。

  3. 审核运输报价。

    预订前确认路线、费用和所需批准。

验车报告示例

官方来源与核查日期

查看4个官方来源和核查记录

原文发布日期或修订日期与我们的核查日期分别列出。

  1. 个人自用物品进口程序 ↗东哈萨克斯坦州国家收入局 — 海关管理部门发布日期: 核查日期: 已重新阅读2026年6月24日发布的官方指南。该资料支持个人自用与非自用的区分及一般申报程序,并不确定具体车辆的费用或资格。
  2. TR CU 018 修正生效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产业和建设部原文更新日期: 该指南未注明生效日期: 核查日期: 已重新阅读主管部门原文,其中注明2025年10月20日生效。页面未显示发布日期。未核实 TR CU 018 的完整后续修正沿革,因此公开说明仍限于该部门指南的范围。
  3. 第862号命令:车辆国家登记及管理规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 — Adilet 法律信息系统颁布日期: 核查日期: 已阅读整编规则、沿革及2026年第342号和第485号修正。第16款及第22-2款支持首次登记文件和车辆查验要求。相关第16款修正于2026年7月12日生效。数据库注明其文献收录范围截至2026年9月15日;具体车辆的豁免及后续变化仍须核查。
  4. 第434号命令:电子车辆护照规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 — Adilet 法律信息系统颁布日期: 核查日期: 已阅读规则、沿革及公布信息。首次正式公布日期为2025年10月16日;该命令于首次正式公布满10个日历日后生效。沿革显示一项更正记录,未显示其后有修正。护照管理规则第5款和第6款区分了常规个人进口程序、特殊情形及护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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